为您找到与论哈耶克自发秩序及其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启示通用三篇 民主制度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哈耶克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他把哲学、法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融为一体,准确地揭示了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深刻内涵,建构了最为真实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在其理论体系中,自发秩序是最核心、最深刻的概念,西方学者对这一概念评价颇高。深入研究这一概念,对今天处于发展关键期的中国具有一定的理论参介意义。
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阐述,是基于对“建构主义理性主义”的反对,以及对“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的继承。他认为,自发秩序是自然自发形成的,不是理性建构的结果,它的演进并不受任何个体理性的影响与控制,而是在人类理性无法认识的领域内沿着自己独特的轨迹运行着。社会演进、政治发展和制度变迁等都是“自发秩序”。哈耶克指出:“毋庸置疑,人类在历史上所获得的一些最伟大的成就都源出于下述事实,即人类始终无力控制社会生活。人类的持续发展,完全有可能依赖于其有意的避免实施其于当下已然获致的种种控制手段。在过去,种种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无论受到多大的限制,通常仍能表明其强大无比,足以抵抗国家所具有的那种有组织的强制性措施。”
哈耶克自发秩序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首先,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某种类似于生物进化的选择与筛选的行动过程。由于人类知识的分散性与不确定性,人们并不能全面深刻准确的把握所有的知识,更不能对所有知识进行评判择优,只能将每个个体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平等的竞争,通过比较选出相对优越的知识,以这种“优胜劣汰”的方式保证正确的知识得以发展和传播。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某种超越于人之上的从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而并非外部强加压力使然的进化过程。再次,自发秩序的内核是以“文化进化”为基础的扩展秩序。哈耶克虽然坚决反对理性建构在社会秩序发展中的基础作用,但他同样也不想将自己的自发秩序理论被单纯的理解为自然进化论。故此,他提出了以文化进化为基础的扩展秩序,他指出:“我的基本观点是,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财产、自由和社会公证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的,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第二并行。”遗憾的是,哈耶克并没有对文化进化予以明确的解释,仅仅依据哈耶克本人的些许论述,我们并不能对“文化进化”产生理性的观念,但可以肯定的是“文化进化”是介于生物应激性与人类理性之间的某种意识形态。正是这种观念指引着我们融入习俗、道德、惯例与制度,而这种观念中恰恰存在着些许哈耶克极力反对的理性,或许这也是哈耶克晚年对自发秩序的不情愿但是必须的一点儿修正吧,也正是这一点理性使他避免了走向泛自然主义的极端。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鉴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共识、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提升离不开协商民主持续发挥作用,从多角度分析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关系及其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决策与政党执政以合法性的过程。为此,要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改革开放35年来,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变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民主法治建设、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公民社会发育、民主意识与文化的形成,以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等。但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协商民主理论,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最新发展,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党的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明确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作出了全面阐述,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结合有关协商民主的阐述及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作一粗浅探讨。
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无论是在译介和引入西方成果方面,还是在推进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实践探索方面,无疑陈家刚教授是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学者之一。根据陈家刚教授的研究,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学术热潮。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尔后众多的西方思想家都介入了对协商民主的讨论。根据陈家刚教授对国外研究进展的梳理,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一直以来都伴随着西方政治发展的过程,研究成果非常丰富。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教授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7年博曼和威廉姆?雷吉(William Rehg)合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Jon Elster )主编的《协商民主》,200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 )教授推出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2002年南非开普敦大学哲学教授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 发表了《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2006年德雷泽克发表了《全球协商政治》,而后2007年,马克?沃伦发表了《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2012斯科特?威尔士出版了《夸张的民主表象:协商理想是如何削弱民主政治的》,等等。
这一段时期内是国外研究协商民主走向成熟并且成果不断丰富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开始广泛关注并且译介外国著作,开始将目光转向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展开了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从陈家刚教授对国内研究成果的梳理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虽然相对滞后,但是2000年以后,学术界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敏感的热点问题,从译介相关著作开始,努力跟进。2003年,俞可平教授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从四个维度解读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思考》,通过分析协商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探讨了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可能性、可行性;2004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开辟专栏,从理论解释、基本概念、实践价值等方面介绍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随后,陈家刚教授的译文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学术研讨会”文集《协商民主的发展》相继出版。此后,可以说协商民主纳入了中国学界视野并出现了一个研究的高峰期。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并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2007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译丛等成果不断涌现,2005~2008年,各类基金设立的协商民主课题研究也相继出现,比如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各省政协成立的研究会以及它们的研究成果、各类期刊和网络上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不断增多。
概括起来,已有研究文献中,陈家刚教授已经从政府形式、宪政体制、决策形式、治理模式[1]等方面来分析和厘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针对对于协商民主的多维理解,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浅地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梳理来进一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涵与范畴。
1.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内涵,“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的现实体现就是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即“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2]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组织形式。
2.作为宪政体制的协商民主。从起源来看,协商民主是源于对美国宪政体制的思考的结果。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毕塞特竭力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辩护。“在1787-1789年间的美国人看来,制宪者观点的两个方面――既需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是一致的。调和这些看似矛盾的倾向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通常情况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具有否决权的总统、高等法院以及选举和分权制衡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特别在美国历史以及当代的西方政治实践已经成功证明了立宪者的设计理念中就包含了宪政制度的内涵。 3.作为政府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一般认为,政府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讨论的结果:“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协商民主要求决策者要广泛吸纳每个利益相关的公民的建议、实现参与的实质性经济政治平等,实现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与政府决策者的平等、自由权利,并在政府与决策相对人之间实现信息公开并赋予其协商的充分理由。
4.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思想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场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社会的碎片化、分散化。作为国家理念的协商民主,就是要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利益主体间的民主协商对话来形成合作共识,进而作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公共决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对话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和执政党以起码的合法性。其基本要义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治理形式。
5.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所谓合法性基础,即在政府作出特定决策、或者政党上台执政获得合法性认同之前,必须经过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观点并相互比较、借鉴、加工并优化的过程,通过比较借鉴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平等合作。这种协商合作过程既体现在集体层面的共商,也吸纳少数甚至是个人的建议,使得最后的政府决策与执政党执政获得多数认同和理性的支持。政治协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不应该排斥任何人参与和民主协商的权利,以及有效行使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充分自由。这样,合法性协商民主为政府组阁和政党执政提供了一种尽可能合理的、广泛的和理性的社会支持与认同。正因如此,科恩指出:“我们有理由确定,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不是他们业已确定的意志,而是他们决定他们意志的过程。这就是协商的过程。”[6]即,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多数人授权的结果,这种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在于将民主协商作为达成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对特定的政治正当性提供了共同的价值支撑,而这种共同体的价值正当性是在价值主体间的民主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民主治理形式。正如陈家刚指出的:协商民主的这一本质性规定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本身隐含了多元化的理论思路,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既体现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上,也吸收了共和主义的精神内核,同时把批判性与建构性理论统一起来。”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协商政治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陈家刚指出的,中国政治发展经历了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变革双重背景,辗转变迁于内生市场化改革和意识形态变革、社会转型与自治能力增强、制度化分权与基层民主并进、历经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党内与党外、政府与民间、组织与个体的互动推进的艰难过程,形成了自身特色模式并对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给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以新的深刻启示。
(一)从国家层面看,协商民主已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党的报告从三个层面系统对中国当代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定位:第一,从性质定位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二,从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上进行了规范,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三,从我国政党制度性质和人民政协功能定位上界定了协商民主的广泛内涵,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治发展的目标设计,同时也是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全面概括。 从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特别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民政协充分地发挥了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即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包容性强,在政治、组织(34界别)、制度(宪法、章程等)、职能(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参与政治决策、加强权力监督),以及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与条件。可以说,人民政协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体现着人民政协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公共网络论坛等等。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绩。
客观地讲,这些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以人民政协在推动协商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例,中国的当代政治发展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从人民政协这个角度来看,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政协将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为重大的使命,也使得协商民主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二)从地方治理看,以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
正是在全国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并取得重大成效和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包括广东省在内的许多地方人民政协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协商民主向广度和深度领域探索。早在2008年,广东省委在政协提案督办会上特别强调了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并提出广东要率先研究制定政治协商规程。2010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发试行,2011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规程》的推出,不仅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而且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经验和成效。
第一,从制度层面和程序设计上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纳入了决策程序。可以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一大突破,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规程》从试行到正式颁发实施,其生命力在于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是人民政协“软法”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实践和突出成果。《规程》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指标,首次明确将省委、省政府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省委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的实践过程,首次适时地提出“中共广东省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委或省委、省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这就不仅从制度上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也从实践上强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操作程序。
第三,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即,中共广东省委同广东省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等5种;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9种,包括省政协全体会议、书面协商等。无论是从政策制度层面看,还是从协商民主的实践成效看,广东已经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及其重要地位。
第四,统一并规范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即,制订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5个程序。客观来讲,《规程》的有效实施更加注重行为激励机制而不依赖法则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但这种“软机制”不等于不需要“硬约束”,恰恰相反,它应当有一定的“硬约束”来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软法”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效力。为此,广东省委是较早将政协提案办理作为实现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求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办政协提案,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实现了“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转变为‘硬约束’”,真正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第五,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2012年12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黄龙云专门召开会议,就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的提议向省委提出了具体方案,并与广东省委党校达成共识,制定具体设施方案,顺利将人民政协理论纳入省委党校干部培训课堂。
从成效来看,广东用两年多的时间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全国第一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在广东诞生绝非偶然,广东也必将率先从《规程》中受益。这一点也被近两年来广东各级政协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在提案办理方面,截至目前,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已经全部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42个省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提案进行牵头领办,实现了“一把手”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全覆盖。只要被列入重点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一定能够被落实,已经成了广东各级政协委员的共识。在民主监督方面,广东省政协采用明星委员个体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理性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检视
从理性的角度来反思,在看到协商民主推进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地方推进以协商民主为目标的地方治理创新取得了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中国的政治协商实践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不给予正面应对,也将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障碍,为此,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实践检视。
第一,人民政协具有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包括理论挑战和实践难题。同时人民政协自身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性质及定位问题,目前在制度定位与机构性质之间没有清晰界定,导致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二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尚未在《宪法》、《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保障上得到应有的体现;三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制度规范不健全,相关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极不健全甚至缺失。四是推进人民政协广泛协商的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程序设计(比如广东的“政治协商规程”)离现实实践尚有距离,加上人民政协本身能力与意愿的差距及其机构民主政治文化因素,极大地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深度推进。
第二,从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看,仍然还有一个过程。2004年中央提出“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在完成改革开放这一崇高使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应该也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两度发文,明确指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07年,“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写入十七大报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和内在要求。”这些论述本身表明,完成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仍然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三,从地方治理创新的现实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同其他改革一样,这一制度化过程同样需要磨合期,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从“程序公开”到“细化规则”也势必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从广东来看,人们最关心的是广东的《规程》可以走多远?会不会因为换届等因素而弱化?客观讲,广东跟全国一样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制度安排调整利益关系、规约权力运行,扩大民主参与,既要重视单项制度的针对性,尤其要着力研究制度体系结构的合理科学,制度措施的匹配协调。因此,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由性质及定位问题,导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这一矛盾导致了协商主体的主动性还不够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同为协商主体,两者的主动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民主协商的反馈力度不够,政协的一些协商成果报送到党委、政府以后,没有后续信息和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政协规程的有效实施和完善。
二是由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使得协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随意性大、有关程序执行不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因此,在全社会建立和形成浓厚的民主风气、民主氛围,对推进“制度化”建设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就现阶段而言,广东乃至全国面临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三是人民政协由于协商活动尚缺乏法律支持,除《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有所提及外,关于政协的组成及职责、权限仍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的所有活动几乎无法可依,而这直接影响了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结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
四是《政协规程》的一些条文太原则,操作难度大,而且,在涉及“三化”建设的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体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从上到下对政协履行职能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的支持。
以上分析说明,无论是从协商民主已作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看,还是从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着眼,抑或从理性地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及其对促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问题来检视,我们都无法否认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客观逻辑,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冲突也日渐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将民间的参政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有序释放,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就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为我们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和经验设计。体现在: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 有机统一的民主机制建设;有助于制衡行政权的膨胀,推进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发展;有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奠定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构建健康政治文化,形成理性的民主对话氛围。
为此,本文就健全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党的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协工作的目标设计。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政策性协商本质上是一种“咨询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政策进行调整的;而制度性协商则是一种“程序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以及程序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从本质上说,政协规程的实施推进的政治协商依然是一种政策性协商,协商的组织、形式、内容乃至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的政策进行规范的,导致作为协商的制度载体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制度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机构的序列。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协商一方面体现和适应了中国的实际需要。但另一方面,在新的社会转型期,政协的性质、职能等都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此,政策性协商的模式也应当相应地转变为制度性协商的模式,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来健全制度性协商。
第三,切实创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拓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应当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这也是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存在两种非常接近、但又不尽相同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
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少地方在谈到政治协商时,都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协商混为一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治协商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要深入探索民主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社会界别的分类与引导方面深入研究,提高界别划分的科学性及其参与的实效性。在专题协商中,要针对关涉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广泛的调研,就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并提出有约束力的协商建议。
再次,强化社会对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的积极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要发挥人民政协在统一战线、协商机关这一国家政治机构的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优势,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发动组织社会公众全程参与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协商;建立公民参与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提案制度等,动员组织公民以各种形式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建立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鼓励支持政协委员运用微博、博客、电子信箱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界别,加强与公民的沟通。
第四,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能力和质量。
面向未来,不断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是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的关键。以广州为例,为了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广州市政协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其中,加强区、县级市政协机构建设成为一个新的改革措施。《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解决区、县级市政协“编制缺、人员少”等突出问题,试行各区县级市专职主席会议成员和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编制在地方行政编制中单列,不占机关编制,将这部分编制用于增加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广州还探索了推进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大提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无疑,这些措施必将为政治协商的广州实践带来强大的后劲,也可以作为经验供其他地方进行借鉴。
第五,建议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
协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理性讨论为途径,求得共识,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探讨、交流。为了使各方利益、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就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和程序,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和民主评议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在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中有效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尽量做到协商程序的公开、透明,通过辩论,进行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正是协商政治的基本目的。
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相比较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有着很多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了解和把握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解释中国近代的历史现象有很重要的帮助,本文简要论述一下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1.产生: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和洋务运动的诱导下,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于19世纪七十年代前后产生。
2.初步发展:19世纪末,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帝国主义国家加紧了向全球的侵略扩张。中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的失败和清政府的投降政策,助长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它们纷纷争做中国的债主,抢夺筑路权,开采矿山和竞相建厂。列强在资本输出的同时,商品输出仍在扩大。
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客观上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刺激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甲午战争的惨败也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清政府为了扩大税源,解决财政危机,支付巨额赔款,不得不放宽了对民间办厂的限制,于是民间出现了办厂的热潮,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获得初步发展。
3.进一步发展: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民族资产阶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奖励发展实业的政策,激发了民族资产阶级投资近代企业的热情。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列强暂时放宽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对华输出的资本和商品相对减少,他们的工业也因战争需要而转为战争服务,减少了某些轻工业品的生产,不仅为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让出了部分中国国内市场,也为中国民族工业打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契机,客观上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条件,这一时期中国民族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出现了短暂的春天。
4.曲折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推出一些有利于发展经济的政策和措施,民族工业得到国民政府的支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很快实现了全国的基本统一,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再加上民族资产阶级的努力,国民政府统治前十年,民族工业出现较快发展。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日本的经济掠夺和国民政府即官僚资本的压制,民族工业遭到沉重打击。
5.日趋萎缩:解放战争期间,美国加紧对华侵略,国民政府出卖国家利益。官僚资本进行经济垄断,残酷挤压民族工业。国民政府的苛捐杂税层出不穷,通货膨胀,原料昂贵而产品滞销。这些因素是民族资本主义工业陷入绝境,纷纷倒闭。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与西方选举制度的差异及其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当今对选举制度的通行定义为: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 一)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完善。
西方国家现代选举制度是西方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后,资产阶级经过与封建王权进行长期抗争后的胜利成果。西方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思想对西方资产阶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确立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根据“主权在民”的思想,资产阶级创造了代议制的形式,让人民选举代表机构,由它来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
( 二)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完善
在中国,选举制度可以说是西方国家的一个近代“舶来品”,发展至今也不过 100 年左右的历史,并曲折发展至今。新中国成立后,1949 年 12 月 2 日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等作了规定。
1953 年,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并在 1979 年、1986年、1995 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使之切实符合中国民主发展的需要。通过对比中国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中西方的政治体制截然不同,但选举制度总的趋势是进步的: 统治阶级由不实行选举制度到普选制; 由间接选举制到直接选举; 从强制投票到自由投票等; 同时选举制度逐步通过法律法规变得规范,规定了选民条件、选民的登记条件、被选举人的提名条件、选举程序等。
( 一)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对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较为宽松,只与国籍、年龄和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有关,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方国家对于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一般以国籍、年龄、居住等三项条件为衡量标准。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规定外国人没有选举权。而且普遍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年龄的人才能参与公共政治事务。现在对选民年龄资格的要求,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是 18 岁。
( 二) 经费保障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西方国家选举费来源较为广泛,主要来源于财团捐助和政党的支持、候选人其家族的资助和公民个人捐款等,此外,还通过举办音乐会、筹款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
( 三) 选举机构
中国的选举机构是临时性的或者是不常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在地方,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在基层选举过程中一般都设立临时的选举委员会。而在西方国家,选举机构通常是常设机构。
( 一) 要加强对我国选举过程的监督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都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对选举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比如在法国设立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的宪法委员会,在英国设置选举委员会,对竞选过程、选举资格、选举行为进行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而在我国,对于选举的监督机制相对来说较为简单,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选举经费都由国家开支,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开展“金元选举”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我国的选举处于党和国家的统一计划、领导下,竞争性较小。
( 二) 要适当提升我国选举的竞争性
选举本身就是一个被赋予竞争性的概念。与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能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和真实意愿的实现,同时也能体现选举的竞争性。虽然我国实行以差额选举为主体、等额选举为补充的制度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扭曲为等额选举为主的制度形式。
( 三) 提升我国选举过程的透明度
在我国,对人大代表等候选人的选举,虽然基本上保证了每位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投上自己神圣的一票,但绝大多数选举人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松散心理。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部分人对被选举人不了解。候选人如何产生的? 这个人长什么样? 这个人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到底怎么样? 多数人都不清楚,因此就产生了不知道该投谁的票,或者说投谁的票都一样,整个过程就是“走形式”的想法。
虽然民主选举制度的萌芽、产生和发展在我国还不到100 年,相比于西方的选举制度还显得较为稚嫩,有许多亟需改进的地方,但通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历史沿革、选举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等方面进行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和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这种差异却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大,而且我们还发现西方选举中虽然存在着“金元政治”和“金元选举”的嫌疑,但其中确实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应该本着“拿来主义”的态度,立足我国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地移植西方的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1]张伟。 英法美三国选举制度比较[J].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 6) .
[2]于洁。 中外选举制度及其相关权利研究之比较[J]. 湘潮,2012( 2) .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期货基本法是确立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期货交易主体组织的根本法。是否具有完善的期货基本法标志着一国期货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国外期货市场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基本法。有学者指出:“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今天,唯独缺乏的就是期货交易法。”早在1995年,中国期货法曾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入议程,但进展缓慢,至今仍未制定专门的期货基本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中国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因此,研究世界主要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对中国期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国没有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期货法》,德国期货交易行为和期货交易所长期由《证券交易法》和《交易所法》调整。200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为“投资服务和投资附加服务的提供、交易所内外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分析及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一定比例表决权的变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鸦片战争以来,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以与西方列强比肩而立,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和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从早期的地主阶级改革派龚自珍、林则徐、魏源,到办洋务的张之洞、左宗棠、李鸿章,再到维新派王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这些“睁眼看世界”、“卓然识大势”的少数“先知先觉”者,或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或办工厂、设学堂、建海军,或呼吁“商战”进而提出全面变法改良主张。至五四运动,人们寻觅现代化强国之路的内在冲动愈加强烈。在寻求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孙中山以其杰出的理论和不懈的实践不仅影响了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以后的历史,他的三民主义理论以及《建国方略》、《实业计划》、《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等,构成了近代以来至他为止的最为完整系统、兼具中外精华的中国现代化蓝图,化作了整个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矢志不移的宏伟目标与社会实践。在孙中山的现代化方案中,实现以自由、平等、民治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其核心内容。孙中山不仅精心设计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方案,而且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对中国政治现代化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职位后,残酷压制民主势力,建立独裁统治。他派人刺杀宋教仁,镇压“二次革命”,以流氓手段强迫国会议员选举他为总统。袁世凯当选总统后,又下令解散国民党和国会。1914年5月,他废除《临时约法》,公布反动的《中华民国约法》,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并把总统的权力扩大至无限,实行专制独裁统治。1915年12月,袁世凯经过“筹安会”的所谓“公民请愿团”活动,公然恢复君主制,自称“中华帝国皇帝”。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孙中山的愤怒和反抗。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革命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1916年5月9日,孙中山发表《第二次讨袁宣言》,痛斥袁世凯“解散国会,公然破毁我神圣庄严之《约法》,诸民权制度,随以俱尽”,表示“决以一身奋斗,报我国家,乃遂组织中华革命党,为最严格之约束,将尽扫政治上、社会上之恶毒瑕秽,而后复纳之约宪之治”,号召人们“除恶务尽,对于袁氏必无有所姑息”。100-103在孙中山的推动下,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稍后,黎元洪恢复了《临时约法》和国会。
1917年7月1日,张勋拥溥仪复辟。孙中山在上海召集革命党人和军界人士开会,严正声讨复辟势力。后来,孙中山又掀起了护法运动。
历史证明,孙中山反对军阀独裁统治,捍卫民主政体的行动是坚决的、一以贯之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马克思恩格斯哲学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他们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从萌芽、产生、成熟到逐渐发展成完整的严密的科学体系的过程。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中的马克思、恩格斯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恩格斯教育思想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育思想的学习与回顾,着重分析了他们关于教育的本质和作用、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等重要教育思想,充分肯定了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重大贡献,以及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及其在我国的继承发展和对现实的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教育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没有直接写过教育理论方面的专著,但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同样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探寻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在无产阶级革命以及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革命理论和实践过程中,他们总是把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对许多重大的、带有根本性的教育理论问题作了科学的论述,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基础,从而形成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创始人,他们的教育思想使人类的教育理论掌握了更加科学的武器,开启了教育发展的新时代、谱写了教育发展的新篇章。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指导意义,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的指南。
(一)关于教育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根据这一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及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证了教育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教育总是受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所制约,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决定着不同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并反过来对社会起着某种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也决定了考察一定时期的教育,一定要把它置于这一一定的历史当中。
当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教育也就具有了阶级性,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剥削阶级把教育变成统治和压迫人民的工具,利用教育来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马克思、恩格斯以雄辩的事实,揭露了资本主义教育的资产阶级特性。恩格斯在1844—1845年写成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这部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中,论述了产业革命对教育的影响,揭示了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实施教育的虚伪性及其阶级实质,尖锐指出,英国工人阶级所受的教育极其可怜,统治阶级控制了一切知识的来源,他们向工人灌输的只是宗教的狂热和偏见,根本谈不上智力的、精神的及道德的教育。鉴于此,马克思、恩格斯号召消除教育的资产阶级性质。他们在驳斥资产阶级否定教育的阶级性这一反动论调时指出:“而你们的教育不也是由社会决定的吗? 不也是由你们进行教育的那种社会关系决定的吗? 不也是由社会通过学校等等进行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决定的吗? 共产党人并没有发明社会对教育的影响;他们仅仅是要改变这种影响的性质,要使教育摆脱统治阶级的影响。”[1]
以往的教育理论大多用唯心主义观点来解释教育的本质,因而是片面的、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第一次科学地阐述了教育的本质,为人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理论贡献。
(二)关于教育的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又具有反作用,教育在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1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里,教育具有阶级性。统治阶级总是把教育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通过教育来灌输本阶级的思想,培养本阶级所需要的人才。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愿意也害怕劳动人民受教育。“资产者唯恐其灭亡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不过是把人训练成机器罢了。”[2]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人民进行的教育,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只是把人训练成会说话的工具,以便工人们创造更大的利润,这种教育充其量只能叫训练、异化,它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人的全面发展,导致了人的发展的片面和扭曲。马克思、恩格斯进而把教育同劳苦大众的未来联系在一起,强调教育在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强调教育对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和建设共产主义的重要意义,指出:“最先进的工人完全了解,他们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3]可见,教育在阶级斗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教育的社会作用还表现在生产领域,也就是说,教育是生产力的再生产过程。“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4]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而人又是生产力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教育虽然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但它通过培养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劳动力,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因而,教育也是一种再生产过程。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劳动者受教育的水平在生产中的作用不十分明显。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和生产技能在生产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因而,教育的再生产特性更加突出,教育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将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这里,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互作用的原理,以及教育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1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哲学家和教育家们对人的本质和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遗传在人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片面强调人的生物属性即自然属性,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环境是人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是环境的产物,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还有一些人则提出教育万能论,认为教育不仅可以改变一个人,而且可以改变整个社会,夸大了教育的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克服了以往关于教育与人的发展的认识上的缺陷,科学地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使教育学从此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是一个生物的人,而且是一个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着这种社会关系的制约。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遗传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人的遗传素质是有差异的,但是,遗传并不是人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同样,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肯定环境对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认为人在接受环境影响的时候并不是被动的,人类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主动地改变着环境和社会,并且改变着人自身。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教育是人的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得到发展的,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一定社会的需要,体现了社会关系的要求,社会关系通过教育而制约人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在人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历史上的遗传决定论、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和反映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主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精髓和核心,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教育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他们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武器,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条件,首次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人的全面发展时,首先考察、分析、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人的片面、畸形的发展,揭露了旧式分工所造成的人的畸形发展。他们指出,人的畸形发展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大分工即城市和农村的分离,造成了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城乡居民的发展都受到了限制。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的畸形发展也日趋严重。“现代社会内部分工的特点,在于它产生了特长和专业,同时也产生职业的痴呆。”[5]工场手工业把生产分成不同的工序,工人的劳动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从而压抑了工人的多种多样的生产志趣和生产才能,人为地培植了工人片面的技巧。资本主义大工业更加重了人的畸形发展,工人成了机器的附属品,成为局部机器的一部分,这种机械劳动损害了工人的神经,严重摧残了工人的体力和智力。不仅如此,这种分工也带来了剥削阶级的畸形发展,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片面发展。“不仅在身体和智力方面,而且在道德方面,都遭到资产阶级的摈弃和忽视。”[6]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是受分工支配的,分工使人成为片面发展的畸形物。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揭示劳动的异化而导致的人的本质异化,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对人性的压抑,提出人要从一切人对物的依赖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人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他们看来,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个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充分的、彻底的发展,使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人的全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废除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也不复存在,劳动已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为一种生活乐趣,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所以,恩格斯说,无产者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解放自己”[7] 。
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人的全面发展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是紧密相关的。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为丰富,人的全面发展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现代工业使分工发生了变革,使资本和工人不断地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工人全面流动,劳动频繁变换,这就要求工人熟悉生产的各个部门,掌握科学技术知识,成为全面发展的人。现代工业不仅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使之成为可能,这是因为它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缩短了工人的劳动时间,改善了劳动条件,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如果不废除私有制,尽管生产力高度发达,人的全面发展也不可能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还说,个人的发展是在集体中实现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8] 。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脱离集体而发展,而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吸收前人的成果,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和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实现发展。离开了人群,个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认为教育可以使人摆脱分工所带来的片面发展,培养人的各种能力,促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教育,更离不开全面发展的教育。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教育,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包括智育、体育、综合技术教育在内的全方位的教育内容,认为通过这几方面的教育,人的体力和智力就可以得到和谐发展,成为身心健康、体脑结合、各种才能都得到全面发展的新人。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恩格斯教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被视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许多学者曾经谈到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傅立叶在这方面作了大胆的尝试。欧文曾在自己的工厂中进行实验,将工人的劳动和教育结合在一起。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萌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9]马克思、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的合理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对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具体分析,科学地揭示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充分肯定了它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教育与生产劳动的脱节,也是由于阶级的产生和社会分工的出现而造成的。在原始社会,这种分离现象还没有出现;到了奴隶社会,教育成了统治阶级的特权,劳动人民被排斥在学校大门之外,教育便与生产劳动分离。到了工场手工业阶段,由于生产过程的分工,工人的身体和智力畸形发展,教育同生产劳动进一步分离。在资本主义大工业时期,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生产过程不断更新,工人全面流动,从而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结合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他们不可能对劳动者的教育给予真正的关注;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性质,也使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把自己的劳动责任推卸到他人身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才能实现。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而生产劳动又为每个人提供了全面发展的机会,“劳动将和教育相结合,从而保证多方面的技术训练和科学教育的实践基础”[10] 。马克思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将对全体儿童实施免费的公立教育,把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紧密地结合起来。
马克思、恩格斯极为重视综合技术教育,认为“这种教育要使儿童或少年了解一切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同时使他们获得运用一切最简单的生产工具的技能”[11] ,从而可以弥补旧式分工所造成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综合技术学校、农业学校、职业学校等的作用,认为工人子女可以在这里学到一些科学技术知识,促使劳动者得到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教育学说的产生标志着科学教育理论的诞生,引发了教育领域里的一系列革命,其意义是十分重大和深远的。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地回答了教育领域里的许多重大问题,带来了教育科学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教育理论、教育制度和工人运动中各种机会主义教育观,批判和继承了人类优秀文化教育思想;揭示了教育的本质、教育在不同结构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教育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与人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科学地论述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及综合技术教育理论;创立了崭新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庞大科学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奠定了无产阶级教育理论的基础,打破了剥削阶级教育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教育的基础上,描绘了无产阶级教育的壮丽蓝图,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提供了斗争武器,为无产阶级教育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教育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教育研究中的运用和表现,这也就显示出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对教育科学的指导意义。它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了教育科学,从而使人们有可能进一步揭示教育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的教育学说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一直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在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发展和创新,不断地使之中国化。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核心毛泽东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1957年,毛泽东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教育经验,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首次提出了使受教育者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明确了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准,把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作为检验人才的依据。这既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的,也是对教育功能的本质要求;既是对每一个受教育者提出的希望和努力目标,也为我国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的标准。1958年,毛泽东又提出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这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毛泽东教育思想的主旨,包含了教育的目的、功能和性质,指明了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的人才规格与标准。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教育思想。他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从当代世界发展和中华民族历史命运的高度,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给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为新时期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人才培养目标上,邓小平将毛泽东时代“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具体化,提出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概念。“四有”新人理论,深刻阐明了民族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指明了现阶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现途径,为我国素质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三个面向”指导思想和“四有”人才的培养目标,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和毛泽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思想,也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江泽民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发展的新经验,针对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提出了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目标的素质教育。1997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12]1999年6月,江泽民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13] 。江泽民根据世纪之交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世界变化的新特点,提出素质教育、教育创新的思想,具有独特的创新内容,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为邓小平时代的“三个面向”、“四有”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观注入了新的精神和活力。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标志,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为的党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发展和创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论,把马克思主义对于教育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境界,赋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以新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科学地阐明了现代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强调弘扬人的主体性是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目的。明确第一要义是发展,强调人的素质的全面提升,把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倡导主体性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确立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
教育面对的是人的世界,教育的主体是人,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在教育活动中,人是根本,人处在中心的位置。因此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发展观,关注“人”,关注生命,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强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终身学习能力,强调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强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激发学生发展的内在动力,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4]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是所有教育活动的基本指向。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教育理论,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一脉相承的,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一起构成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5]的要求。这是关于新世纪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总目标和总要求,是对新世纪我国教育目的、教育性质、教育目标、教育任务、教育功能以及实现途径和要求的新概括,也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由此可见,新世纪我国的教育方针,既深刻揭示和反映了教育的本质和规律,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及其与时俱进的精神品格,这充分地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6—7.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8,69.
[3][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17,21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9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6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4.
[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2,360.
[12][13]江泽民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4,332.
[14][15]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36.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反思新中国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中国的法治之路为何如此坎坷,法治在中国如何才能早日实现?究其根本,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法治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政治文化塑造着政治人和政治体系的政治行为模式,从而会对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的局面已经显现,这一变化将会推动政治体系逐步迈向民主、开放和透明,促进公民权利保护的机制建设,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从而对中国政治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文化变迁;政治发展
(一)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1956年,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al A. Al-mond)发表《比较政治体系》-文,把“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后来,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 Sid-ney Verba)等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等五个民主国家进行了大规模跨国调查,并写作了《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书,该书成为比较政治文化研究的经典之作。
1978年,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G BinghamPowell,Jr)出版《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该书对政治文化的概念和组成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阿尔蒙德等人在政治文化理论研究方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把政治文化建构成为一种解释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分析工具。政治文化就是指人类在政治活动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相对稳定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精神层而的因素。
一方面,政治文化直接表现为这些作为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另一方而,这些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又会对特定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产生深刻影响,并由此形成政治文化的传承机制。这样,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政治文化的正向变迁会对政治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中国从秦汉时期到明清时期,整个政治变革的趋势就是君主制度不断强化,到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更是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浓厚的大一统观念和君权思想,这种文化极大地泯灭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白由,使现代政治理念很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内萌发出来。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变迁也有所显现。中国政治文化的变迁必然会对中国政治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深化,中国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文化变迁的积极因素,并使之制度化和进一步推动它的变迁。这一关系大致可以表示为:社会进步一文化变迁一政治发展。
(一)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多数国家都没能做到的。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平等、自由和民主意识逐渐增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中自由与民主的倾向成分越来越多。并且,中国人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在政治生活中,不再盲目崇拜和绝对服从。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开始被摒弃,政治稳定已经成为被普遍认同的政治目标,重视秩序成为重要的政治心理。这种注重稳定和重视秩序的理性心理有利于人们摆脱各种非理性观念的束缚,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影响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最复杂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相比,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相结合,把社会成员严格地束缚在简单的身份等级划分之下而缺乏流动机会的社会体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力量获得了极大的扩展,社会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几乎不存在了。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突出了作为公民政治文化主体的公民的地位,推动了政治文化的变迁。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变化,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生活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人们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的改变,并引起政治文化的变迁。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
(三)社区政治发展的影响
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兴起的农民实行自治和直接民主的社会实践。实践证明,这一形式顺应了农村社区管理的需要,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经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中国农民的主体利益意识逐渐被唤醒,规则意识、协作意识、民主意识和合作意识得到了增强。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则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最初,城市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和龙头,然后逐步扩展到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等方而。随着城市社区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社区居民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方而也逐步发生着变化。从目前来看,城市社区建设使民主和法治意识得到增强,对政治主体的认识更趋于客观,对白身权益和政府权力的认识更趋于理性。从而促使政治文化向着理性化和世俗化方向发展,也使他们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民主素养得到了提高。
(一)推动政治体系倾向于民主、开放和透明
政治文化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影响政治输入和政治制度运行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同 时,又被社会成员视为一种权威性的内在力量。当政治文化中理性、民主、包容的因素增多,并成为多数公民的一种心理诉求的时候,其必然会被输入到政治体系之中,政治体系也会逐步吸纳这些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改造,从而推动政治体系朝着民主、开放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随着中国政治文化转向理性、民主、开放,中国政治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响应这一要求,并且,这两种转变表现出明显的互动性。党的十七大再次明确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二)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近代意义的法治原则至少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律要体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对中国社会影响的加深和公民意识的提高,中国公民和其他政治主体的法治意识在近30多年中从弱到强,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且,通过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的具体行动,推进了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迈出重大步伐。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而落实,作为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而部署。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全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法治建设的展开表现出了良好的互动和促进关系。
相关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清末效法大陆法系进行法律移植,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雏形。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依据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创造了近代民主共和法律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戊戌变法: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变迁的开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视角中,制度替换往往发生于旧制度危机日益严重并将发生崩溃的"临界点"时期,决定政治走向的行动集团如果把握了行动的主导权,就可能在制度变迁中成功实现制度创新。1898年的戊戌变法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来突破中国封建王朝路径依赖的惰性,把中国带入民主宪政的轨道。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分析,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集团是晚清政治舞台上势力很弱的政治集团,其先天不足的因素包括组织涣散、意识形态凝聚力与整合力不足、改革所需的资源匮乏以及臣民文化对变法的阻滞等,这些都决定了戊戌变法不可能完成近代中国制度创新这一伟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戊戌变法 历史制度主义 制度变迁 制度创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治学研究领域引入了新制度主义,引起了处于政治学研究困境的学者们的极大关注,并成为政治学研究的“关键词”之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大流派之一的历史制度主义在继承传统制度对重大制度替代和宏大政治变革研究传统的基础上,将行为主义对行为主体在制度变迁和政治变革中的重要作用引入了研究视域,它将研究的核心放在了制度对于行为主体如何产生影响,以及由制度、行为和观念共同作用、相互影响于具体的历史境遇中塑造某种政治后果具有必然缘由。这一研究方法的优点是它避免了行为主义的太过微观琐碎以及对社会历史背景现存限制性条件的忽视,克服了传统制度分析模式的单一边界条件的缺点。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强调社会因果关系中的“路径依赖”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路径依赖”意味着系统具有自我强化或正反馈作用,认为行为者一旦步入某一路径,便会沿着此路径演进,系统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原本可能更加优化的政策也可能失去实现可能性或者改变这种路径而另辟途径将是难度很大的事情。经济学家诺斯从供给需求的角度指出,导致路径依赖的根源是交易市场发展的不充分和报酬的递增形成的交易费用的显著或高昂所决定的。诺斯认为:“制度高昂的初始建构成本、制度框架所提供的机会集合所产生的组织学习效应、制度的优势所产生的合作效应、制度的盛行所产生的适应性预期、被制度配套意识形态所影响的行动者的主观主义模型等,都是导致制度自我捍卫和路径依赖的原因。” [1]
对于经济制度上的路径依赖特征,诺斯认为同样可以用来分析政治制度的变迁,但与经济制度相比,政治制度有着自己特点,表现为“集体行动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人们的适应性行为和对制度的维持强向、政治制度的高密度限制了制度创新的空间、政治权威和权力的不对称性便于支配方巩固自己的权力和既存制度、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导致政治生活中缺乏明显的纠错机制、政治产品供给的非竞争性使得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等,这此特性都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2]
(二)制度变迁的“临界点”或“关键节点”
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夹杂着制度变迁的“临界点”或“关键节点”。在新制度主义看来,所谓“临界点”是指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打破旧制度产生新制度的路径突破和路径替代时期;“关键节点”通常归结为重大的外部冲击,诸如战争、经济危机等打破原有政治制度,为制度变迁找到突破口和产生理由,这节点上的制度处于断裂状态,各方利益集团处于博弈争斗状态,新制度可能产生。
(三)制度变迁的利益博弈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导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是剧烈的社会环境变化引发了不同社会集团巨大的利益冲突。旧的政治制度由于其先天的惰性使其不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主动改变,它会由于自身的惯性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刚性而进入“路径循环”状态,这种封闭循环使得新旧制度难以实现有序对接,当旧制度难以容纳环境剧烈改变而带来的冲突时,往往会导致旧制度的崩溃,新制度的创立。制度创新的动力之源来自于行动者对于新制度能够带来比旧制度更多利益的期望以及旧制度所引发的政治博弈和人们对旧制度存在合法性的怀疑。在旧制度走向崩溃的“临界点”上,制度选择的走向存在多种可能性,各种政治力量围绕各自的利益诉求和政治理想进行激烈政治冲突和力量博弈,这种合力决定了政治制度的最终走向。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以人治、集权、保守、宗法继承、抑商重农为特征,在服务于皇权统治的路径中运行着。伴随这种路径的是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臣民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封建帝国的运行由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强化,在君权轨道上难以脱离。这一切注定了因为缺乏政治创新而在东西文明激烈碰撞之际,中国必然失败的历史宿命。
鸦片战争的爆发把中国强行拖入到了世界资本主义的体系之中。变局促使封建知识分子中的一些开明分子开始寻求“应变”之道,在晚清政治中出现了一些人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的政治新气象,尽管很多都是昙花一现。早期开明的士大夫们看到了西方技术层面的先进,以“师夷长技以制夷”为理念指导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甲午海战的惨败促使人们进一步对中国封建政体的反思与醒觉。
甲午战后清王朝为了偿还赔款,向列强大举外债,以海关税收为担保,进而使得列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肆无忌惮的掀起了势力瓜分狂潮。中国处于瓜分豆剖的局面,财政亏空更使这台陈旧机器的运转雪上加霜,清政府只能“横征暴敛”,导致民变四起,正如康有为在《公车上书》中指出:“民日穷匮,乞丐遍地,群盗满山,即无外衅,精华已竭,将有他变。”“付莽遍于山泽,教民遍于腹下,各地会党,发作待时”[3],内忧外患的政治危局促使惊醒,在康有为的领导下和光绪皇帝的支持下,中国二千多年以来第一次试图打破传统政治制度的改革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了“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开始变法,在以后的103天中他发布了一系列的推行新政的政令,史称“戊戌变法”,又叫“百日维新”。在政治上,措施主要是改革行政机构,裁撤闲散、重叠机构,裁汰冗员,澄清吏治,提倡廉政,提倡向皇帝上书言事,取消旗人享受国家供养的特权。但一些比较激进的具有资本主义内涵精神的措施却没有被采纳,如康有为在1898年6月对于新政的建议提出“拟定开制度局,立宪法,设议院,建设新京,议开懋勤殿以议制度” [4]。即便维新是以挽救危局为目的且措施多有折衷但变法在后党疯狂的镇压下崩溃瓦解只维持了103天,除了留下一个京师大学堂外,一切回复照旧。以康有为为首的改革派在改革中所设想的君主立宪还未成形就夭折了,一个没有结出果实的花朵随即凋谢。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一次失败的制度替换运动,它没有打破中国几千年以来君主专制的路径依赖,没有成功地实现君主立宪体制的制度创新。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分析,戊戌变法仍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尝试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成为近代以来制度变革的先锋
制度变迁一般可以分为渐进型制度变迁和突变型制度变迁。渐进型的制度变迁是统治集团在在政治体制能够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局部不适合形势发展的政治体制进行必要的变革。突变型的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更替通过剧烈的、暴力的和全局的方式实现。在以渐进式变迁为主的制度替换过程中,也存在突变型制度变迁,在政治活动中矛盾双方不能在现成的制度架构内协商成功达成妥协,在政治资源中占有优势的一方凭借掌控的话语权,利用暴力机器胁迫对方,以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变迁。晚清政府在19世纪末期已经处于危机之中,只有突变型的制度变迁才能打破传统政治制度的“路径锁定”状态,实现制度创新。但发生于1898年的戊戌变法却是中国近代以来一场渐进型的制度变迁,康有为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实现君主专制向君主立宪政体过渡。虽然这种渐进型的制度变迁最终命运是以失败告终,但它毕竟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次制度创新的尝试,解放了思想,为后来的辛亥革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探索从君主专制转向君主立宪之路的路径替代模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动力。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时,社会变革就会到来。清朝末期危机四伏,统治阶级内部旧制度的构建者在民族危机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势下,一部分人开始认识到不变革将会亡国灭种,于是一场旨在挽救王朝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任何政治改革都会触动既得利益者敏感的神经,遭到他们激烈的反对。15世纪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维利说:“再没有什么比带头采取新的制度更困难的了,再没有什么事情比这件事的成败更不确定更没有把握了,再没有什么比这事施行起来更加危险的了。
因为新制度的倡导者使所有那些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都变成了他的敌人,而所有那些可以从新制度得到好处的人们则只是他的三心二意的支持者。” [5]康有为等维新派人士希望通过模仿日本,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来取代君主专制政体,以实现制度变迁的路径替代,然而,渐进式制度变迁已经无法突破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王朝“路径锁定”状态。这样一群势单力薄又缺乏任何政治资质的改良派,依靠没有实权的皇帝来发号施令,试图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这注定了失败的结局。但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以来试图仿效西方进行资本主义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中国知识分子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虽然步子迈得不大,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这是“康梁”的一小步,却是中华民族探索新政治制度的一大步。
(一)利益集团的“搭便车”行为
戊戌变法的组织依托之一的强学会,其成员构成复杂,鱼龙混杂,有不少人加入强学会是带有功利性的,是为了捞取升官发财的资本,并不是真心支持变法,甚至有破坏分子混入其中。维新派人士为了壮大自己的声势,不加甄别地将一些封建官僚动员进入强学会,不仅使强学会的组成人员复杂而且矛盾也日益突出。
(二)行动资源不足制约着创新主体的行为
从历史上看,凡是在制度创新上取得成功的创新集团都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创新资源。在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的前提下却没有足够的创新资源,制度创新主体就很难突破现有的制度路径锁定状态,实现既定的制度替换的目标。制度创新资源主要有军事、经济、政治资质和组织等资源。
首先是军事资源严重不足。在变法之前,光绪皇帝也意识到军队的支持性作用,而自己却无军事调动权,他只有将全部希一望寄托于在天津小站练兵的袁世凯身上,通过职务提拔,希望他能支持变法,袁世凯效忠后党集团,在了解光绪皇帝的意图后立即向荣禄报告,于是政变爆发,手无寸铁的维新派只能任人宰割,在镇压维新派人士后,一切恢复原状,制度替代宣告破产。
其次是制度创新的经济资源缺乏。改革旧制,修铁路、奖励农耕、建立现代化的海军等都需要大量经费,而此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捉襟见肘,为了偿付甲午海战失败的赔款,只能大举外债。这些借款除了偿还对日赔款外,还用到政费、利息、军费、佣金、贪污和折扣等上面去了。列强通过对清政府借款把持了中国的海关税收。所以,戊戌变法过程中颁布的很多发展经济的措施因为无钱支持只能作罢。
再次是政治资质太浅。戊戌变法,其领导者康有为只是一个工部主事,并且维新集团中没有一个人有实际的政治经验,其所依靠的光绪皇帝也是毫无实权的“光杆司令”,要他领导负载如此沉重的政府,做出比王安石还要激烈十倍的变法,失败是可想而知的。
最后是组织不力。戊戌变法的政治组织强学会无法克服组织内部一些投机分子“搭便车”现象,不能形成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和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而在变法过程中不能形成上下合力协同效应。
(三)制度创新主体意识形态内聚力与整合力不足
政治集团的主流意识形态体现的是该集团主流的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表现为道德、政治理想、宗教、哲学等形式。意识形态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包括教化、批判、整合、导向和控制等功能,其中整合功能对于制度创新主体来说十分重要,对于解决制度创新过程中利益集团“搭便车”现象很有帮助。
维新集团因为没有搭建起一个合理、严谨、合乎逻辑的意识形态框架,没有形成共同的价值认知目标,更无维持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戊戌变法也缺乏深厚的思想基础,推动变法的动力不是源自维新集团成员对传统体制的深恶痛绝,而是来自外部,即列强对于国家领土的蚕食和瓜分的阴影。
(四)难以抵制臣民文化对于制度创新的阻滞
戊戌变法之所以失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惰性在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中国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以后,皇帝就成为权力的代表,因此,他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于是君主世袭“君权独尊”成为“积习”。所以在改革前后提出“君民共主”,试图利用皇帝的权威来发号施令是很自然的。戊戌变法失败后,康有为发布“密诏”,实行“勤王”运动,可以看出臣民文化对其影响的深远。臣民文化不仅使现代公民文化在皇权崇拜、愚民的专制主义的土壤上难以自发成长并开花结果,也使得西方的先进文化难以为国民所接受。因此,若要在中国成功实现制度替代,就必须对中国的臣民文化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淘汰,培育适合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公民文化。
中国作为后发型国家在制度发展历程中若能模仿先发型现代化国家走上制度创新之路是最好不过了,但在模仿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改革者应该立足中国的国情,结合传统文化中的合理成分,嵌入到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之中。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先进理论和科学的意识形态作为指导建立具有强大内聚力与整合力的创新团队来完成制度创新的路径替代,这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使命,只有具备求实、创新、坚定精神的人才能担此任。面对社会混乱、主权失落、领土残缺的局面“康梁”举起了制度创新的大旗,然而其组织松散,意识形态混乱,创新资源缺乏等,注定了在这个积淀厚重的专制主义沉渣的国家构建民主宪政政体失败的命运。但戊戌变法作为开启了中国近代制度变革先声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给我们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启示,至今为后学者探索不尽。
相关文章:
1.高一历史上学期期末测试题(答案)
4.2016高考历史知识点总结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民主理论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主题和形态。从古雅典到现在,民主理论几经变迁,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古典民主意味着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民大会等形式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这种参与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参与本身就是目的,公民只有参与政治,个人的道德才能趋于完善,人性才能充分展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局限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滥觞。古代君主专制盛行的情况下,雅典民主为人类提供了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广大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通过选举担任各级政府官职。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以雅典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0000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和在其它希腊国家一样,奴隶主可以恣意虐待和惩处奴隶。在手工作坊、矿山、农场,奴隶被迫以简单的工具进行繁重的工作。事实上,恰恰是在奴隶的艰辛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自由民才有进行政治活动的可能;恰恰是在对奴隶实施压迫和专政的前提下,才有奴隶主自由民的民主。它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成雅典政治、经济、文化日臻繁盛的同时,又残忍地窒息、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成员的自身发展能力。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又是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所以雅典的民主其实是建立在奴隶制度之上的民主,奴隶制度是其民主政治制度实现的根源。
在号称全盛的伯里克利时期,雅典公民的范围非但没有扩大,反而进一步缩小,由于公元前151年通过的特别法令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可成为雅典公民,于是雅典的居民中一下有5000家失去了公民权。并且从此以后,雅典失去了从其他城邦补充自由公民的可能性。在伯里克利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30000人至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2000人至3000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因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
其次,虽说雅典的政治是抽签选举,任何人都有机会凭借抽签来当选国家领导人。但实际上,雅典的政权是掌握在工商业奴隶主上层人物的手中。因为当选国家公职人员是没有工资的平民很难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担任公职。财力雄厚的工商业奴隶主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着国家的内外政策。由于十将军职位可以连选连任,所以,这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留下一个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形成将军的集权,在实际上控制政府。
原则上,任何成年的城邦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选举。每次选举时,由每个部落选出一定的候选人,然后再在这些候选人种抽签选举。抽签的主体成分复杂,既包括一些素质较高的人,也包括一些素质较低的农民和手工业者。
令雅典人民引以为豪的“陶片放逐法”也有其弊端。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所创的维护民主政体的制度。指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那些对民主有潜在威胁的人。陶片放逐法作为对民主制度的保护措施,体现了民主精神。但是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的背离了初衷,其蕴含的民主精神遭到破坏,沦落成为打击政敌的工具。为了流放阿里斯泰德,泰米斯托克利在城中散布流言,激起人民对他的嫉妒,结果阿里斯泰德被放逐。在感情的驱使下,人们有时会陷入不理智状态,这是人的本性。因此在任何政体下,“决策人都有可能陷入感情用事的泥淖”。而集体的感情用事,往往较之个人感情用事的破坏力更大,所以民主制同样应该警惕集体的非理性,避免权力滥用。
雅典自组成海上同盟之后,逐步加强对同盟国的控制,使同盟国降至附庸地位。公元前454年把同盟贡金增加到400塔兰特,并将同盟金库由提洛岛移往雅典,同盟贡金的用途由雅典公民大会决定。雅典利用同盟国的贡金和其他捐税收入,供应国家开支。雅典的法律、币制和度量衡制也向各盟国强力推行,雅典还向各同盟国派遣监察官和军事移民。这样,雅典不但是海上同盟的领导者,而且是统治者,海上同盟变成了海上霸国。雅典海上霸国的建立,充分暴露了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对外扩张、掠夺的本质。
雅典的对外扩张,不仅引起了雅典霸权控制下的各邦的反抗,而且遭到希腊另一霸国――伯罗奔尼撒同盟的盟主斯巴达的反对。雅典和斯巴达都企图称霸全希腊,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发展的结果,雅典和斯巴达终于发生了大规模的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这次战争从公元前431年爆发,到公元前404年结束,席卷了希腊各国。在这次大规模的互相火并的战争中,希腊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都急剧地尖锐起来。
雅典民主政治有其局限性,亦有其闪光点。在古代君主专制盛行的情况下,创造出法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等民主的运作方式。这种先进的古代政治制度,为公民创造了广泛的参政机会,激发了公民的自由,开拓精神,推动了雅典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性。所以我们应该批判性的去看待雅典的民主政治。
浅谈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局限性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